
【大成报记者于郁金/连凯斐/台南报导】全民健康保险费列举扣除,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需要同一申报户。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甲君询问其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系以眷属身分由儿子乙君投保,如果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是由其女儿丙君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其健保费可否列举扣除?
国税局说明,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也就是以眷属身分投保者,其健保费是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所以甲君的健保虽依附于乙君,但仍得由丙君于申报综合所得税列报甲君为受扶养亲属时列举扣除其健保费,而且不受金额限制。
国税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险以外之人身保险费仍须以要保人与被被险人在同一申报户始得申报列举扣除,且每人每年以2万4,000元为限。(于郁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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